質量體系
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藥品生產質量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企業應建立藥品質量管理體系。該體系包括影響藥品質量的所有因素,是確保藥品質量符合預定用途所需的有組織、有計劃的全部活動總和。
第三條:本規范作為質量管理體系的一部分,是藥品生產管理和質量控制的基本要求,以確保持續穩定地生產出適用于預定用途、符合注冊批準或規定要求和質量標準的藥品,并最大限度減少藥品生產過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錯的風險。
第四條:本規范為藥品生產質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附錄為藥品生產質量管理的特殊要求,適用于相關的藥品或生產質量管理活動,可根據情況適時修訂。
第五條:本規范不包括有關環境保護、勞動安全等管理要求。
第六條:企業應誠實守信地遵守本規范。
第七條:企業可以采用經過驗證的替代方法,達到本規范的要求。
第二章質量管理
第一節原則
第八條:企業應建立并實施符合質量管理體系要求的質量目標,將藥品注冊中有關安全、有效和質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統地貫徹到藥品生產、控制及產品放行、發運的全過程中,確保所生產的藥品適用于預定的用途,符合注冊批準或規定要求和質量標準。
第九條:企業高層管理人員應確保實現既定的質量目標,各部門不同層次的人員以及供應商、經銷商應共同參與并承擔各自的責任。
第十條:企業應配備足夠的、符合要求的人員、廠房、設施和設備,為實現質量目標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二節質量保證
第十一條:質量保證是質量管理體系的一部分。企業必須建立質量保證系統,應以完整的文件形式明確規定,并監控其有效性。
第十二條:質量保證應確保符合下列要求:
1. 藥品的設計與研發應考慮本規范的要求;
2. 明確規定生產管理和質量控制活動,保證本規范的實施;
3. 明確管理職責;
4. 保證生產以及采購和使用的原輔料和包裝材料正確無誤;
5. 確保中間產品所需的控制以及其它中間控制得到實施;
6. 確保驗證的實施;
7. 嚴格按各種書面規程進行生產、檢查、檢驗和復核;
8. 只有經質量受權人批準,每批產品符合注冊批準以及藥品生產、控制和放行的其它法規要求后,方可發運銷售。產品放行審核包括對相關生產文件和記錄的檢查以及對偏差的評估;
9. 有適當的措施保證貯存、發運和隨后的各種處理過程中,藥品質量在有效期內不受影響;
10. 制定自檢操作規程,定期檢查評估質量保證系統的有效性和適用性。
第十三條:藥品生產質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1. 明確規定生產工藝,系統地回顧并證明其可持續穩定地生產出符合標準的產品;
2. 關鍵生產工藝及其重大變更均經過驗證;
3. 已配備所需的資源,至少包括:
(1) 具有適當的資質并經培訓合格的人員;
(2) 足夠的廠房和空間;
(3) 適用的設備和維修保障;
(4) 正確的原輔料、包裝材料和標簽;
(5) 批準的工藝規程和操作規程;
(6) 適當的貯運條件。
4. 使用清晰準確的文字,制定相關設施的操作規程;
5. 操作人員經過培訓,能按操作規程正確操作;
6. 生產全過程有儀器或手工的記錄,工藝規程和操作規程所要求的所有步驟均已完成,產品數量和質量符合預期要求,重大偏差經過調查并有完整記錄;
7. 能夠追溯批產品歷史的完整批記錄和發運記錄,應妥善保存、便于查閱;
8. 盡可能降低藥品發運的質量風險;
9. 建立藥品召回系統,可召回任何一批已發運銷售的產品;
10. 審查藥品的投訴,調查導致質量缺陷的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再次發生類似的質量缺陷。
第三節質量控制
第十四條:質量控制包括相應的組織機構、文件系統以及取樣、檢驗等,確保物料或產品在放行前完成必要及相關的檢驗,確認其質量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或發運。
第十五條:質量控制的基本要求:
1. 應配備適當的設施、儀器、設備和經過培訓的人員,有效、可靠地完成所有質量控制的相關活動;
2. 應有批準的操作規程,用于原輔料、包裝材料、中間產品、待包裝產品和成品的取樣、檢查、檢驗以及產品的穩定性考察,必要時進行環境監測,以符合本規范的要求;
3. 由經授權的人員按規定的方法對原輔料、包裝材料、中間產品、待包裝產品和成品取樣;
4. 檢驗方法應經過驗證或確認;
5. 應有儀器或手工記錄,表明所需的取樣、檢查、檢驗均已完成,偏差應有完整的記錄并經過調查;
6. 物料、中間產品、待包裝產品和成品必須按照質量標準進行檢查和檢驗,并有記錄;
7. 物料和最終包裝的成品應有足夠的留樣,以備必要的檢查或檢驗;除最終包裝容器過大的成品外,成品的留樣包裝應與最終包裝相同。
第四節質量風險管理
第十六條:質量風險管理是對整個產品生命周期進行質量風險的識別、評估、控制、溝通、回顧的系統過程,運用時可采用前瞻或回顧的方式。
第十七條:應根據科學知識及經驗對質量風險進行評估,并將質量風險與保護患者的最終目標相關聯,以保證產品質量。
第十八條:質量風險管理應與存在風險的級別相適應,確定相應的方法、措施、形式和文件。
第三章機構與人員
第一節原則
第十九條:企業應建立管理機構,并有組織機構圖。質量管理部門應獨立于其它部門,履行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的職責。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質量管理部門可以分別設立質量保證部門和質量控制部門。
第二十條:質量管理部門應參與所有與質量有關的活動和事務,負責審核所有與本規范有關的文件。質量管理部門人員的職責不得委托給其它部門的人員。
第二十一條:企業應配備足夠數量并具有適當資質(含學歷、培訓和實踐經驗)的人員從事管理和各項操作,應明確規定每個部門和每個崗位的職責。所有人員應明確并理解自己的職責,熟悉與其職責相關的要求,并接受必要的培訓,包括上崗前培訓和繼續培訓。
第二十二條:不同崗位的人員均應有詳細的書面工作職責,并有相應的職權,其職能可委托給具有相當資質的指定代理人。每個人所承擔的職責不應過多,以免導致質量風險。崗位的職責不得有空缺,重疊的職責應有明確的解釋。
第二節關鍵人員
第二十三條:關鍵人員至少應包括企業負責人、生產管理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和生產管理負責人不得互相兼任。質量管理負責人和質量受權人可以兼任。
第二十四條:企業負責人:企業負責人是藥品質量的主要責任人。為確保企業實現質量目標并按照本規范要求生產藥品,企業負責人應負責提供必要的資源配置,合理計劃、組織和協調,不得干擾和妨礙質量管理部門獨立履行其職責。
第二十五條:生產管理負責人
1. 資質:
生產管理負責人應至少具有藥學或相關專業本科學歷(或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執業藥師資格),具有至少三年從事藥品生產的實踐經驗和至少一年的藥品生產管理工作經驗,接受過與所生產產品相關的專業知識培訓。
2. 生產管理負責人應履行的主要職責:
(1) 確保藥品按工藝規程和操作規程生產、貯存,以保證藥品質量;
(2) 確保嚴格執行工藝規程和生產操作相關的各種操作規程;
(3) 確保批生產記錄和批包裝記錄經過指定人員審核并送交質量管理部門;
(4) 確保廠房和設備的維護保養,以保持其良好的運行狀態;
(5) 確保完成各種必要的驗證工作;
(6) 確保生產相關人員經過必要的上崗前培訓和繼續培訓,并根據實際需要調整培訓內容。
第二十六條:質量管理負責人
1. 資質
質量管理負責人應至少具有藥學或相關專業本科學歷(或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執業藥師資格),具有至少五年的藥品生產質量管理實踐經驗和至少一年的藥品質量管理工作經驗,接受過與所生產產品相關的專業知識培訓。
2. 質量管理負責人應履行的主要職責:
(1) 確保原輔料、包裝材料、中間產品、待包裝產品和成品符合注冊批準的要求和質量標準;
(2) 確保完成和監督批記錄的放行審核;
(3) 確保完成所有必要的檢驗;
(4) 批準質量標準、取樣方法、檢驗方法和其它質量管理規程;
(5) 審核和批準所有與質量有關的變更;
(6) 確保所有重大偏差和檢驗結果超標已經過調查并得到及時處理;
(7) 批準并監督委托檢驗;
(8) 監督廠房和設備的維護情況,以保持其良好的運行狀態;
(9) 確保完成各種必要的驗證工作,審核和批準驗證方案和報告;
(10) 確保完成自檢;
(11) 批準和評估物料的供應商;
(12) 確保所有與產品質量有關的投訴已經過調查,并得到及時正確的處理;
(13) 確保完成產品的持續穩定性考察計劃,提供穩定性考察的數據;
(14) 確保完成產品質量回顧分析;
(15) 確保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人員都已經過必要的上崗前培訓和繼續培訓,并根據實際需要調整培訓內容。
第二十七條:生產管理負責人和質量管理負責人通常有下列共同的質量職責:
1. 審核和批準操作規程和文件;
2. 審核和批準產品的工藝規程;
3. 監督廠區衛生狀況;
4. 確保關鍵設備經過確認、儀表校準在有效期內;
5. 確保完成生產工藝驗證;
6. 確保企業所有相關人員都已經過必要的上崗前培訓和繼續培訓,并根據實際需要調整培訓內容;
7. 批準并監督委托生產;
8. 確定和監控物料和產品的貯存條件;
9. 保存記錄;
10. 監督本規范執行狀況;
11. 為監控某些影響產品質量的因素而進行檢查、調查和取樣。
第二十八條質量受權人
1. 資質:質量受權人應至少具有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的學歷(或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執業藥師資格),至少具有五年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從事過藥
品生產過程控制和質量檢驗工作。
2. 質量受權人應具有必要的專業理論知識,并經過與產品放行有關的培訓,方能獨立履行其職責。
3. 主要職責:
(1) 必須保證每批已放行產品的生產、檢驗均符合相關法規、藥品注冊批準或規定的要求和質量標準;
(2) 在任何情況下,質量受權人必須在產品放行前對上述第(1)款的要求作出書面承諾,并納入批記錄。應制定操作規程確保質量受權人的獨立性,企業負責人和其他人員不得干擾質量受權人獨立履行職責。
第三節培訓
第二十九條:企業應指定部門或專人負責培訓管理的工作,應有經生產管理負責人或質量管理負責人審核或批準的培訓方案或計劃,培訓記錄應予保存。
第三十條:與藥品生產、質量有關的所有人員都應經過培訓,培訓的內容應與每個崗位的要求相適應。除進行本規范理論和實踐的基礎培訓外,還應有相關法規、相應崗位的職責、技能培訓和繼續培訓,繼續培訓的實際效果應定期評估。
第三十一條:高風險操作區(如:高活性、高毒性、傳染性、高致敏性物料的生產區)的工作人員應接受專門的培訓。
第四節人員衛生
第三十二條:所有人員都應接受衛生要求的培訓,企業應建立人員衛生操作規程,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員對藥品生產造成的污染風險。
第三十三條:為滿足企業的各種需要,人員衛生操作規程應包括與健康、衛生習慣及人員著裝相關的內容。生產區和質量控制區的工作人員應正確理解相關的衛生操作規程。企業應采取措施確保人員衛生操作規程的執行。
第三十四條:企業應采取措施保持人員良好的健康狀況,并有健康檔案。所有人員在招聘時均應接受體檢。初次體檢后,應根據工作需要及人員健康狀況安排體檢。直接接觸藥品的生產人員應每年至少體檢一次。
第三十五條:企業應采取適當措施,避免傳染病或體表有傷口的人員從事直接接觸藥品或對藥品質量有不利影響的生產。
第三十六條:應限制參觀人員和未經培訓的人員進入生產區和質量控制區;不可避免時,應事先就個人衛生、更衣等要求進行指導。
第三十七條:任何進入生產區的人員均應按規定更衣。工作服的選材、式樣及穿戴方式應與所從事的工作和空氣潔凈度級別要求相適應。
第三十八條:進入潔凈生產區的人員不得化妝和佩帶飾物。
第三十九條:生產區、倉儲區應禁止吸煙和飲食,禁止存放食品、飲料、香煙和個人用藥品等非生產用物品。
第四十條:操作人員應避免裸手直接接觸藥品、與藥品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和設備的表面。
第四章:廠房與設施
第一節原則
第四十一條:廠房的選址、設計、布局、建造、改造和維護必須符合藥品生產要求,應能最大限度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錯,便于清潔、操作和維護。
第四十二條:應根據廠房及生產防護措施綜合考慮選址,廠房所處的環境應能最大限度降低物料或藥品遭受污染的風險。
第四十三條:企業應有整潔的生產環境;廠區的地面、路面及運輸等不應對藥品的生產造成污染;生產、行政、生活和輔助區的總體布局應合理,不得互相妨礙;廠區和廠房內的人、物流走向應合理。
第四十四條:應對廠房進行適當維護,應確保維修活動不影響藥品的質量。應按照詳細的書面操作規程對廠房進行清潔或必要的消毒。
第四十五條:廠房應有適當的照明、溫濕度和通風,確保生產和貯存的藥品質量以及相關設備性能不會直接或間接地受到影響。
第四十六條:廠房的設計和安裝的設施應能有效防止昆蟲或其它動物進入。應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所使用的滅鼠藥、殺蟲劑、煙熏劑等對設備、物料、中間產品、待包裝產品或成品造成污染。
第四十七條:應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未經批準人員的進入。生產、貯存和質量控制區不應作為非本區工作人員的通道。
第四十八條:應保存廠房、公用設施、固定管道建造或改造后的竣工圖紙。
第二節生產區
第四十九條:為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廠房、生產設施和設備應根據所生產藥品的特性、工藝流程及相應潔凈度級別要求合理設計、布局和使用,并符合下列要求:
1. 應綜合考慮藥品的特性、工藝和預定用途等因素,確定廠房、生產設施
和設備數個產品共用的可行性,并有相應評估報告;
2. 生產特殊性質的藥品,如高致敏性藥品(如青霉素類)或生物制品(如卡介苗或其它用活性微生物制備而成的藥品)必須采用專用和獨立的廠房、生產設施和設備。青霉素類藥品產塵量大的操作區域應保持相對負壓,排至室外的廢氣應經凈化處理并符合要求,排風口應遠離其它空氣凈化系統的進風口;
3. 生產β-內酰胺結構類、性激素類避孕藥品必須使用專用設施(如獨立的空氣凈化系統)和設備,并與其它藥品生產區嚴格分開;
4. 生產某些激素類、細胞毒性類、高活性化學藥品應使用專用設施(如獨立的空氣凈化系統)和設備;特殊情況下,如采取特別防護措施并經過必要的驗證,上述藥品制劑則可通過階段性生產方式共用同一生產設施和設備;
5. 用于上述第2、3、4 款中藥品生產的空氣凈化系統,其排風應經凈化處理;
6. 藥品生產廠房不得用于生產對藥品質量有不利影響的非藥用產品。
第五十條:生產區和貯存區應有足夠的空間,以有序地存放設備、物料、中間產品、待包裝產品和成品,避免不同藥品或物料的混淆,避免交叉污染,避免生產或質量控制操作發生遺漏或差錯。
第五十一條:應根據藥品品種、生產操作要求及外部環境狀況配置空調凈化系統,使生產區有效通風,并有溫度控制、必要的濕度控制和空氣凈化過濾,保證藥品的生產環境。
潔凈區與非潔凈區之間、不同級別潔凈區之間的壓差應不低于10 帕斯卡,相同潔凈度級別不同功能的操作間之間應保持適當的壓差梯度,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
口服液體和固體制劑、腔道用藥(含直腸用藥)、表皮外用藥品生產的暴露工序區域及其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最終處理的暴露工序區域,應參照“無菌藥品”附錄中D級潔凈區的要求設置,企業可根據產品的標準和特性對該區域采取適當的微生物監控措施。
第五十二條:潔凈區的內表面(墻壁、地面、天棚)應平整光滑、無裂縫、接口嚴密、無顆粒物脫落,避免積灰,便于有效清潔和必要時進行消毒。
第五十三條:各種管道、照明設施、風口和其它公用設施的設計和安裝應避免出現不易清潔的部位,應盡可能在生產區外部對其進行維護。
第五十四條:排水設施應大小適宜,安裝防止倒灌的裝置。應盡可能避免明溝排水;不可避免時,明溝宜淺,以方便清潔和消毒。
第五十五條:制劑的原輔料稱量通常應在專門設計的稱量室內進行。
第五十六條:產塵操作間(如干燥物料或產品的取樣、稱量、混合、包裝等操作間)應保持相對負壓,應采取專門的措施防止粉塵擴散、避免交叉污染并便于清潔。
第五十七條:用于藥品包裝的廠房或區域應合理設計和布局,以避免混淆或交叉污染。如同一區域內有數條包裝線,應有隔離措施。
第五十八條:生產區應有適度的照明,目視操作區域的照明應滿足操作要求。
第五十九條:生產區內可設中間控制區域,但中間控制操作不得給藥品帶來質量風險。
第三節:倉儲區
第六十條:倉儲區應有足夠的空間,以有序存放待驗、合格、不合格、退貨或召回的原輔料、包裝材料、中間產品、待包裝產品和成品等各類物料和產品。
第六十一條:倉儲區的設計和建造應確保良好的倉儲條件,應特別注意清潔、干燥,并有通風和照明設施。倉儲區應能滿足物料或產品的貯存條件(如溫濕度、光照)和安全貯存的要求,并進行檢查和監控。
第六十二條:高活性的物料或產品以及印刷包裝材料應貯存在安全的區域。
第六十三條:接收、發放和發運區域應能保護物料、產品免受外界天氣(如雨、雪)的影響。接收區的布局和裝備應能確保到貨物料在進入倉儲區前可對外包裝進行必要的清潔。
第六十四條:如采用單獨的隔離區域貯存待驗物料,待驗區應有醒目的標識,且只限于經批準的人員出入。
不合格、退貨或召回的物料或產品應隔離存放。
如果采用其它方法替代物理隔離,則該方法應具有同等的安全性。
第六十五條:通常應有單獨的物料取樣區。取樣區的空氣潔凈度級別應與生產要求一致。如在其它區域或采用其它方式取樣,應能防止污染或交叉污染。
第四節:質量控制區
第六十六條:質量控制實驗室、中藥標本室通常應與生產區分開,生物檢定、微生物和放射性同位素的實驗室還應彼此分開。
第六十七條:實驗室的設計應確保其適用于預定的用途,并能夠避免混淆和交叉污染,應有足夠的區域用于樣品處置、留樣和穩定性考察樣品的存放以及記錄的保存。
第六十八條:必要時,應設置專門的儀器室,使靈敏度高的儀器免受靜電、震動、潮濕等或其它外界因素的干擾。
第六十九條:處理生物或放射性樣品等特殊物品的實驗室應符合國家的有關要求。
第七十條:實驗動物房應與其它區域嚴格分開,其設計、建造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設有獨立的空氣處理設施以及動物的專用通道。
第五節輔助區
第七十一條:休息室的設置不應對生產區、倉儲區和質量控制區造成不良影響。
第七十二條:更衣室和盥洗室應方便人員出入,并與使用人數相適應。盥洗室不得與生產區和倉儲區直接相通。
第七十三條:維修間應盡可能遠離生產區。存放在潔凈區內的維修用備件和工具,應放置在專門的房間或工具柜中。